(2014年8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评审对象
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并且在入学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读研究生。
二、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三、发放时间与标准
1、经二级学院审核、审批结束后发放;
2、按照国家、上海市、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四、停发处理
1、校纪、校规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1)受记过以下处分者,按情节停止享受1~4个月;
(2)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享受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因为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中止学业、休学等原因离校者,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停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不注册等原因自动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3、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4、停发期结束后,本人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恢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报研究生处(研工部)审批后,方能恢复发放。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处(研工部)
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