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风是体现一所大学整体精神风貌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影响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在全体学生中形成刻苦学习、奋发进取、立志成才的良好学习风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高校内涵建设,促进学生和谐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风具体指学习风气,即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和精神风貌的总和,是学生学习风貌、学习态度、学习行为等的外在表现。
第二章评选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标准
1.基本参照《上海电力学院班级学风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细则,并上报学校备案。
2.班级有学生因考试违纪、旷课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在参评期间内其所在班级评选资格。
第四条 优良学风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
1.思想积极上进,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在参评期间内未受过校纪处分,
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
2.学习成绩良好,所有考试科目全及格,学习成绩优秀或较上一学期有较大进步。
3.能够积极帮助同学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在同学中起到榜样带头作用;能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在优良学风创建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能够带动影响班级同学积极营造优良的班风学风氛围。
4.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制订相应评选细则,并上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校各二级学院此专项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六条 获奖名额
1.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先进个人每学期评选一次,原则上按专业、按年级评比。
2.各二级学院优良学风班的总评定比例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的班级总数的10%。优良学风先进个人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总数的3%。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班级、个人申报:参加评选的班级和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分别填写《上海电力学院优良学风班申报表》(见附件2)、《上海电力学院优良学风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3),根据评选办法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按时递交学院进行初评。
2.学院审核:各学院按照评选办法和学院的评选细则,组织申报班级、个人进行公开答辩,做好评比结果的公示和审核工作,并按时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审定:校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评比结果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确定名单,最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评比结果。
第三章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学校对“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金予以鼓励,“优良学风班”的奖金主要用于班级学风建设。
第九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结果将作为班级申报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考指标之一;优良学风先进个人也将作为各级各类学生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第十条 同一学年连续2次及以上被评为校级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学校将评为优良学风示范班,加大奖励力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电力学院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