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相关处室:
本着加速我校国际化进程,满足外语教学、中外合作办学、师资培训、学科建设及合作科研的需求,我校长期聘有外籍(文教)专家在校任教,为规范聘请工作,特制定上海电力学院外籍(文教)专家聘请条例。
第一条严格审查聘请渠道。聘请应通过本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交流,本校专家、教授等民间渠道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中介机构聘请高质量的外籍(文教)专家来校任教。
第二条聘请的重点应放在新专业的设置、重点学科及实验室的建设、重点科研项目的实施、科技成果的转换及外国语言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三条外籍(文教)专家候选人必须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持有国际公认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决定聘用之前,需要求外国文教专家提供个人简历,专家所在国出具的未刑公证、健康证明,相关学历、证书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在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后方可决定是否聘用。
第五条如外籍(文教)专家在上海本地,则在面试后决定是否聘任;如外籍(文教)专家在上海以外的地方,则在对其进行电话面试后决定是否聘任。
第六条决定聘用后,在外籍(文教)专家入境前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然后将所需材料寄达所聘人员,由其本人向中国驻外使领管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第七条在外籍(文教)专家开始工作前,按照外国专家局的统一合同格式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附件中详细规定工作条件、生活待遇以及工资标准。
第八条外籍(文教)专家入境后24小时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居留登记。15日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其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30日内为其申办居留许可。
第九条在外籍(文教)专家两证(《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完全具备后,主动将外籍(文教)专家的信息上报至学校所在派出所,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外籍(文教)专家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双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将及时收回《外国专家证》并交还至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外籍(文教)专家提前离职,将尽快到公安机关注销其居留许可,以避免其在华非法滞留。
第十一条欲聘外籍(文教)专家人选,由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求,物色人选并于每年4月底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规定办理来华及居留手续。如用人单位确无聘请渠道,请于每年4月底将欲聘外籍(文教)专家人数、专业、国别等要求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聘请。外籍(文教)专家聘请表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中下载。
第十二条外籍(文教)专家的日常事务、教学等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分别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综合处、教务处、外语系、国际交流学院等相关行政和教学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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