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九游会真人

第一章

第一条本着加速我校国际化进程,满足外国语言教学、中外合作办学、师资培训、学科建设及合作科研的需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在校任教。

第二条有计划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千方百计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国际交流处与合作处是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受理各二级学院、处、直属系等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申请;审核欲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人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聘请外国专家的申请。

第二章外国(文教)专家类别及待遇

第四条长期专家:聘期一年以上,学校提供国际往返旅费;聘期一学期,学校提供单程国际旅费。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其学术水平和教学任务及效果评定工资(另有协议者按协议条款执行)并提供旅游费补贴。

第五条短期专家:聘期三个月以下,原则上国际旅费自理,其它待遇参照长期外国专家待遇按月执行(另有协议者按协议条款执行)。但对知名人士以及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可以适当照顾。

第六条顺访专家:由兄弟院校主请来我校顺访的学者(包括利用探亲、旅游来校顺访),学校根据其讲学时间、效益等具体情况,可以承担(或部分承担)其在我校期间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一般不负担去下一停留点的旅费,不负责以后的旅游,不派陪同人员。费用由各邀请部门承担。

第七条临时外宾:上级单位委托我校协助安排来沪活动的外宾和顺访来我校参观、访问、进行学术交流的学者,其费用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聘(邀)请工作

第八条聘(邀)请外国(文教)专家要根据我校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工作基础条件,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聘(邀)请专家单位应有计划地做到积极引进、注重质量、突出重点、保证急需。

第九条聘(邀)请外国专家的重点,除外国语言教学外,应放中外合作办学、师资培训、学科建设及合作科研上。

第十条认真作好专家入境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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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邀)请工作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拟聘(邀)请外国专家的校内各单位,应紧密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师资培训、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指定联系人与被聘(邀)请专家初步联系,摸清其专长、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成就、发表著作、当前工作及身体情况等,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中下载外籍(文教)专家聘请表。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同专家简历一起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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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邀)请计划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起草邀请信报校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聘(邀)请外国专家要广开渠道,择优聘用,除通过政府间的途径外,还应积极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聘(邀)请。

第十二条严格聘(邀)请工作程序。及时编制聘请计划,根据批准的聘请计划,物色专家人选;双方签订聘请合同,明确责任与义务,办理来华手续。应聘(邀)者必须具有真才实学,专业对口,有教学和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对我友好等条件。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国(文教)专家要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要建立教学评估制度,本着教务处牵头,所在院、直属系为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的原则,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评估工作。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外国(文教)专家,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经本人同意,可以评为先进工作者,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上报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和上海市外办。

第十四条外国(文教)专家到校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及时向外国(文教)专家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务处及所在院、直属系负责向外国(文教)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外国(文教)专家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具体教材的选用由院、直属系、教研室与外国(文教)专家协商决定。应鼓励外国(文教)专家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导材料。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要主动搞好同外国(文教)专家的合作共事关系。我校教师与外国(文教)专家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科研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国专家,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国(文教)专家教学中的意见,应通过院、直属系、教研室传达,商讨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分管专家工作,专家工作应列入该单位的议事日程,要为专家配备一名合作教师,既是专家的助手,也是专家与学生、工作单位之间的联系人。

第十七条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凡与他们业务工作有关的工作、工作计划、业务活动等,应当及时向他们介绍,请他们参加;允许外国(文教)专家借阅与业务有关的公开出版的书刊、资料和影印工具书。

第十八条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允许外国(文教)专家用不同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所在院、直属系或教研室的领导应经常与外国(文教)专家交换意见,探讨有关教学问题。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组织好同外国专家之间的工作经验交流,提倡与外国专家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对造诣较深的外国(文教)专家,可以组织他们从事讲学活动,也可邀请他们参加同其专业对口的学术讨论会。

第二十条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对不遵守合同的外国(文教)专家,要认真地分析情节和原因,多做工作,消除误解;或进行批评帮助,问题严重的,必要时可以解聘。凡中断合同,提出辞聘和解聘者,应报请上海市外国专家批准,并抄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五章友好交往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与外国(文教)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

第二十二条提倡和鼓励与外国(文教)专家共事的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与他们交往,经常了解外国(文教)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主动做好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外国(文教)专家的要求,在不涉及我国机密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外国(文教)专家介绍我国各方面的情况和对内对外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文教)专家参加的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举行的有关活动,都应邀请他们参加。

第二十四条外国(文教)专家在国际、国内政治问题上与我们有不同看法,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交换意见,不强加于人,对个别人的污蔑或挑衅言论,应当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予以驳斥,但不予纠缠。

第六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外国(文教)专家要求在我校举行活动时,学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友好团结的,应予以支持;凡不利于我国对内对外方针政策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劝阻。

第二十六条对于外国(文教)专家与驻华使领馆的往来和他们在本国人内部召开的会议,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不必干预。外国专家带领驻华外交人员、外国记者、旅游者进入我校,或介绍他们与我校师生员工座谈,应征得主管校长同意。外国专家未经许可不得散发宣传品。

第二十七条对外国(文教)专家的宗教信仰,不予干涉。要向他们讲明我国的宗教政策,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不准从事传教活动,或利用工作之便系统讲解圣经和大量散发圣经、发展教徒等活动。在课堂上因教学需要讲解圣经中某些典故,或介绍宗教常识,则不予干涉。

第二十八条外国(文教)专家与中国人自愿要求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在校学生与外国(文教)专家结婚问题,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章生活接待

第二十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各聘用单位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原则,认真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接待,经常了解他们在衣食住行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好居留手续,并将有关规章制度向他们作详细介绍。

第三十条尊重外国(文教)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特点。外国(文教)专家除按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在其本国的民间传统节日也可以休假,假期为:圣诞节两天,古尔邦节三天,泼水节、感恩节、复活节各一天。外国专家要求过本国国庆,可给假一天。其他外国节日均不给假。

第三十一条为外国(文教)专家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好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后勤部门要保证专家住所水、电的供应。专家公事用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聘(邀)请单位负责联系,予以保证。专家因私用车计价收费。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门及后勤管理部门要搞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环境卫生,注意做好保健工作。

第八章安全保卫和保密

第三十四条 切实保障外国(文教)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要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国(文教)专家或以外国(文教)专家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保卫处负责,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对外国(文教)专家的一切违法行为,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遇事多请示”的原则,防范各种可能的情报收集活动。

第三十七条 遇有外国人要求去控制开放和非开放地区,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未经上级同意和安排,不得擅自接待外国人参观访问,遇有外国人突然来访,应以礼相待,弄清来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九条 凡在学校停留住宿的外国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园区派出所登记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保卫处。凡在校任教的外籍教师及在校学习的留学生需离开学校24小时以上者,应向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出入外国人住处,陪同外国人参观、游览、参加宴会、签订合同等,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如确需要携带,应经批准,并严加保管。

第四十一条 遇有外国机构和人员来电、函或来人了解、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的部分应及时向保密等部门联系、请示。

第四十二条 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要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

第九章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学校由一位校领导主管外事工作。学校的各涉外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外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全面归口负责和管理学校的涉外工作。各涉外部门应根据《上海电力学院各有关部门涉外工作职责范围》搞好本部门的涉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外国专家和外事经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财务处按上级有关文件管理,既要保证合理的开支,又要注意节约。本着更好地调动起专家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专家的工资标准确定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月在财务处领取后发给专家本人,专家按合同应得到其他待遇(假期旅游补助费、离职补助费、国际旅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掌握发放。

第四十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医疗费用按合同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从专家经费中统一支付。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 一般外籍教师和港、澳、台专家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同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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