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修订)-九游会真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本细则所称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的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位论文有剽窃行为:

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2)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3)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4)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四)伪造数据的,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作为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把好学位申请人员开题报告关;

(四)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六)指导教师要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拟投寄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六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上海电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调查。

第八条 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学院负责组织对学位申请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接到举报或抽查初步认定学位申请人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学院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第十条 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检举人前来回答调查小组为认定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人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专家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并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查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调查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院认定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相关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电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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