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评审对象
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研究生,并且在入学一个月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读研究生。
二、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三、发放时间与标准
1.经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审批后按月发放。
2.按照国家、上海市、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四、停发处理
1.研究生因为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中止学业、休学等原因离校者,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停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不注册等原因自动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2.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停发期结束后,本人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恢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批后,方能恢复发放。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