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本科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优创优、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综合能力三部分。
第五条测评方法和程序
1.建立专业(年级)测评小组:测评小组由各班学生代表组成,由其对本专业(年级)成员进行测评。
2.个人申报:基本素质、综合能力加分情况的证明,由学生本人向测评小组递交综合测评申报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测评小组负责审核。对在提供证明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倒扣其对应分值,视情节严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测评小组核定得分:测评小组根据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初步核定综合测评得分。
4.公示初审测评结果:将初步核定的综合测评得分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每个学生对其他同学包括本人在内的初审测评结果可以提出异议。
5.辅导员复审:凡同学审议后无异议的,该测评分即为最终综合测评得分;凡同学有异议的,根据事实依据,经辅导员复核的结果为最终综合测评得分。
第六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常学籍的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总评分(记作f1)为基础分(p)与奖励加分(a1)之和再减去惩处扣分(a2),其计算公式为:
f1=p a1-a2
第九条基本素质基础分以70分计,即p=70
第十条奖励加分(a1):
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一)学生行为记实加分(最高分为12分)
1.积极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事迹突出,受到全国、市、学校、二级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加10分、8分、5分、2分。
2.参加校内组织的无偿献血者加2分。
(二)先进集体荣誉分
1.以班级或班级支部为基本单位表彰
表一:
表彰(或获奖)等级 | 主要负责人 | 成员 |
市、部级表彰 | 10分 | 4分 |
校级表彰 | 6分 | 2分 |
二级学院表彰 | 3分 | 1分 |
2.以楼栋或寝室为基本单位表彰
表二:
表彰(或获奖)等级 | 主要负责人 | 成员 |
市、部级表彰 | 6分 | 3分 |
校级表彰 | 4分 | 2分 |
二级学院表彰 | 2分 | 1分 |
(三)先进个人荣誉分(仅指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综合性奖项)
表三:
市、部级表彰 | 8分 |
校级表彰 | 5分 |
二级学院表彰 | 2分 |
第十一条惩处扣分(a2)。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等,可按表四扣分。
表四:
留校察看 | 记过 | 严重警告 | 警告 | 通报批评 | 其他 |
20分 | 15分 | 10分 | 8分 | 4分 | 0.5-4分 |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二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习并考核的成绩。每学年开学前两周由教务处提供每位学生参评学期中的选课门数、所学学分、已通过学分、平均绩点等,将本学年的平均绩点(b)作为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其计算公式为:
f2=b×12.5+50
第四章综合能力测评(总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综合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它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五条综合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发表学术论文(c1):
发表学术论文的,按下表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样刊,并且要署名上海电力学院。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它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学校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五:
核心期刊 | 公开发行学术刊物 | 校外刊物(论文集) | 校内刊物 |
18分 | 12分 | 9分 | 6分 |
(二)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c2):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按下表加分。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前三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它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表六:
| 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二级学院级 |
获奖成果 | 一等奖 | 18分 | 15分 | 12分 | 9分 |
二等奖 | 15分 | 12分 | 9分 | 6分 | |
三等奖 | 12分 | 9分 | 6分 | 3分 | |
鼓励奖 | 9分 | 6分 | 3分 | 2分 | |
鉴定成果 | 12分 | 9分 | 6分 | 3分 | |
发明成果 | 实用新型专利加6分/项 发明专利加9分/项 |
(三)学科与文体竞赛(c3):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下表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1—2名),按相应项计满分,参与者,按相 应项减半计分。(最高分不超过30分)
表七: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二级学院级 |
一等奖 | 18分 | 15分 | 12分 | 9分 |
二等奖 | 15分 | 12分 | 9分 | 6分 |
三等奖 | 12分 | 9分 | 6分 | 3分 |
鼓励奖 | 9分 | 6分 | 3分 | 2分 |
(四)社会工作(c4):
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其任职的组织的主管部门和老师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进行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不计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可获得较高评分的某一项或综合考核计分,不累加计分。
表八:
担任职务 | 核心成员重要成员(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 | 学生组织各部门 | 一般成员(学生组织干事等) |
校级 | 10-12分 | 6-8分 | 2-4分 |
二级学院 | 7-10分 | 4-6分 | 1-2分 |
班级 | 4-7分 | 2-4分 | 1分 |
(五)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5):
在合法的刊物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下表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样刊证明,并须署名上海电力学院,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它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2分。本校记者、通讯员在本校内所发表文章不计入此列)
表九: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 省市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 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报刊 | 学校主办的其他报刊或媒体 | 二级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 |
16分 | 12分 | 8分 | 5分 | 2分 |
(六)各二级学院认为可以加分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综合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综合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综合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20% f2×70% f3×10%
第十八条测评结果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在本测评单位内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一周内由二级学院核查后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可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二)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三)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可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补充,在本学院内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