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
(2017年5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上海电力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一条评定对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连续就读一学年以上的全日制在籍注册的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定(国际交流学院学生的奖学金条例另定)。
第二条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模范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态度端正;
3.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成绩无不及格(含必修课、选修课等全部课程,凡补考者不得参评);
4.未受过校纪处分(凡违纪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
第三条评定等级及比例
| 等级 | 获奖比例 | 金额 |
1 | 一等 | 同年级同专业参评人数的5% | 学费额的50% |
2 | 二等 | 同年级同专业参评人数的10% | 学费额的25% |
3 | 三等 | 同年级同专业参评人数的10% | 学费额的15% |
第四条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辅导员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生申请确定获奖人数和名单,经二级学院初审、公示后交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交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审核,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证书及奖金。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始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本科第四学年不设奖学金。
第六条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